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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必须是发票?

新疆税务 2021-12-11

近日,小编接到纳税人这样的咨询,“2018年9月,因资金周转需要,我公司将取得的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境内某金融机构办理了票据贴现,该金融机构仅为我公司 开具了贴现凭证未开具发票,那么,税前扣除新规实施后,我公司应以金融机构出具的贴现凭证还是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税前扣除新规实施后,针对支出项目企业是否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等类似问题成为了各位纳税人关注的焦点。接下来,小编就以贴现凭证为例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让您三步轻松学会判定。

第一步、明确支出项目是否属于境外支出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一项支出,纳税人第一步要判定该支出项目是否是境外支出项目,若是,则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相应凭证,若不是,则按照第二步方法进一步判定。

第二步、区分境内支出项目是否为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三步、结合实例判定得出结论

  以开篇票据贴现问题为例,因资金周转需要,纳税人将取得的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境内某金融机构办理了票据贴现,该金融机构仅为纳税人 开具了贴现凭证未开具发票,那么贴现凭证能否替代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营改增以后,金融机构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金融服务相关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票据贴现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由于营改增后金融机构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且票据贴现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税前扣除新规实施后,企业票据贴现应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醒

  注意两项特殊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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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新疆税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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